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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上午,“创新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研讨会”在福州召开。中国青年网记者李晗摄
中国青年网福州12月29日电(记者李晗)12月28日上午,“创新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研讨会”在福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与会学者专家就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福建样本”: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一面旗帜
福建省是全国首个生态文明示范区、首批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所在地区。
江必新在致辞中说:“早在年世纪之交,时任福建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就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战略构想,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在八闽大地开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伟大探索和生动实践。”
上世纪八十年代,福建省创全国之先成立了覆盖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开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探索。年5月,福建省宁德拓荣县法院成立了福建省首个生态环境专业合议庭。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始了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的进程。全省三级法院陆续增设生态环境审判庭。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在福建龙岩古田召开。
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介绍,目前福建省95个法院已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庭80个、专门合议庭15个,生态法官和辅助人员余人,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实现全覆盖,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数、生态法官人数均居全国法院首位。
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升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千年大计的高度。
江必新在致辞中指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必须牢牢把握新时代前进的脉搏,顺着新时代前进的足印,合着新时代前进的节拍,不断繁荣理论研究,深化司法实践,加快制度创新,把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
新方案:全国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年12月17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自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新方案实施在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属性、诉讼主体及修复司法机制成为会议讨论的热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环境资源审判的一线法官、全国知名高校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分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会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做了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问题与对策》主题报告。吕忠梅提出,政府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履行职责而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政府行政权及索赔权之间存在顺位不清的问题,并分析了国益诉讼、公益诉讼及私益诉讼三者的关系。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属性,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教授认为,国家对于生态资源本身是所有权人,但同时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它有可以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规范。国家作为所有权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国家作为作为民事主体提起的诉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在损害赔偿的问题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认为,目前产生困扰的不是环境侵权损害,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期待《环境责任法》推动解决这一问题。此外,还应当在司法解释上明确什么是生态损害、确定赔偿范围与责任方式。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出台背景作了介绍,对其中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做了分析,并着重强调了应尽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分担机制等配套制度。
对于试点工作的开展,江必新强调,要加强自然资源权属、资源行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和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审理。要创新审理裁判执行方式,规范前置程序,促进生态修复、加强执行监督,建构环境诉讼新格局。要完善配套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完善环境司法鉴定、专家参与和修复资金管理等工作机制。要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关理论问题,确保试点改革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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