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红荣县六旬老人与少女在房间里面做着不

2月13日,荣县警方在旭阳镇环城南路例行巡查中,当场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杨某东(男,61岁)和谢某某(女,19岁),二人均被行政拘留。

看到这则消息,么么有点难过

19岁,花一样的年纪

是经历了什么?走上这条歪路

希望2人都能受到训诫,回归正常生活

么么也提醒大家,卖淫嫖娼违法

而且会传播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

等等传染性疾病

释义: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认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处罚: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以上信息来自网络百科)

违法事情不可做

同时么么也想提醒广大家长

不要觉得性教育难以启齿

对自己的孩子,应该从小进行正确的性教育

要学会与孩子们沟通,教会他们认识自己的身体结构,懂得保护自己的隐私部位,提前掌握即将面临的青春期身体变化等等。随着孩子们的成长,到了一定年纪对性产生好奇和兴趣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如果你不想孩子的两性观念是在色情制品的错误影响下形成,那我们都应该正视性教育!让孩子们学会保护自己和尊重彼此。

来源:荣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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